尊敬的热用户:
为保障我市广大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,维护良好的供热市场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,现就加强违法违规用热治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治理范围
聊城市财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热区域内的用热单位和个人
治理内容
1.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:
(1)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;
(2)擅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安装管道泵、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;
(3)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;
(4)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
2.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:
(1)破坏或者擅自改装、拆除供热管网、标志、井盖、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;
(2)破坏或者擅自安装、拆卸、改装、干扰用热计量设施;
(3)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;
(4)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、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;
(5)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爆破、挖坑、掘土或者打桩;
(6)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,堆放垃圾、杂物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排放污水、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;
(7)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。
3.非法获取或占有供热系统热能的行为:
(1)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或未交纳全额热费,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用热、开阀用热、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;
(2)已办理停热手续,在停热期间私自用热;
(3)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,盗取供热系统内的热水、热能;
(4)采用破坏性手段用热。
法律依据
1.对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:
根据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,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对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:
根据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,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.对非法获取或占有他人供热系统热能行为的处罚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 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,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。
情节较重的情形:
(1)盗窃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;
(2)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;
(3)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。
请存在违规用热行为的热用户于2025年1月22日前整改完毕。对于限期未整改到位的,我公司将予以曝光,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单位。严重的将及时向城管执法、公安部门移交相关线索,依法予以处理。对发现热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,给其他用户或我公司造成损失的,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请广大居民要从维护自身用热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,自觉监督、抵制用热违法行为,对侵犯公共利益、擅自接改供热设施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。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,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,同时为举报人保密。
监督举报电话:0635-968108